聯合國五常國家是美利堅合眾國、法蘭西第五***和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俄羅斯聯邦、中華人民***和國。
根據《聯合國憲章》當中的第二十三條規定,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十五會員國組織之。中華人民***和國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大會應選舉聯合國其他十會員國為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選舉時首宜充分斟酌聯合國各會員國於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本組織其余各宗旨上之貢獻,並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勻分配。
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的權利:
《聯合國憲章》有關安理會的章節中並無明確規定“否決權”,但規定“凡非程序性決議案,必須得到安理會15個理事國中至少9票以上贊成,並且5個常任理事國中沒有壹國投反對票才能通過”。
即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通常被稱為“行使否決權”。聯合國歷史上首度行使否決權是1946年2月16日蘇聯在敘利亞、黎巴嫩問題的壹次表決中投下反對票。
從聯合國成立至今,歷史上大部分的否決權都是由蘇聯所行使。在蘇聯解體後,美國是行使否決權最頻繁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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