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01-07)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加強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資企業)中方投資者的外匯管理,促進合資企業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利益,特作如下規定:1 .合營企業從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五年內,中國投資者的外匯收入享受全額外匯留成。五年後按50%的比例留存。2.合營企業中方人員因業務需要隨同外方人員出國執行任務的,中方人員在國外的費用按合營企業規定的標準報銷。三、合營企業的中方人員單獨出國執行任務,費用標準可按合營企業規定的標準計算,實際使用按國家派出人員標準執行。四。按合資企業規定的標準收取中方人員出國費用的結余,並按國家規定使用,可以做些什麽?合營企業中方投資者的外匯收入,應與銀行結匯,並憑結匯水單由外匯管理部門留存。5.合營企業的中國投資者應將其應支付給中國員工的工資、勞務和產業的外匯進行轉讓?外匯、外匯股息等外匯收入應當與銀行結匯,並憑結匯水單由外匯管理部門留存。六、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合營企業中的中方投資者有下列行?其壹,外匯管理部門可根據《違反外匯管理處罰實施細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1將國家規定應結匯的外匯收入存入合營企業外匯帳戶,不與國家銀行辦理結匯;(二)用合營企業帳戶進口貨物或支付其他費用;(三)將結匯收入存放境外。七、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於國家外匯管理局。八、本規定自壹九八九年三月壹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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