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下:
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是否對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立案偵查,要看是否涉嫌以下三種情形之壹:
壹、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
二是從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戶數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
三是在造成的經濟損失方面,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