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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金融的我國歷程

外匯體制改革試點的第壹階段是批準深圳開展離岸金融業務。1989年5月,招商銀行獲準在深圳開辦離岸銀行業務,其後深圳發展銀行(平安銀行)、廣東發展銀行及其深圳分行、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深圳分行相繼獲得離岸銀行業務牌照,後因遭遇東南亞金融危機被監管部門全部叫停。

直到2002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發文批準招商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全面恢復離岸業務,同時允許總行設在上海的交通銀行和浦東發展銀行開辦離岸業務,離岸金融市場在上海起步。

但到目前為止,中央銀行只對上述四家中資銀行發放了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許可,而且在管理上均是按試點和試驗的標準進行審慎監管。

上海是國家外匯管理局選定的第二塊試驗田,既準許上海開展離岸金融業務以後,2005年10月,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了《浦東新區跨國公司外匯資金管理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業內稱浦九條)。

與深圳、上海的試點相比,獲批的濱海新區方案,是真正的綜合改革,而非改進。這將對中國外匯體制改革積累全面的經驗。 市委常委、濱海新區管委會主任皮黔生在不久前的壹次新聞發布會上介紹說:“離岸金融業務,濱海新區已經在進行,很多外資銀行已經在做,中資銀行是中國銀行在做,主要是為國內中小企業在擴大對外貿易上提供方便。本市目前開展離岸金融業務的規模大約在每年1億美元,開展範圍並不是很廣。”

三地試點中央給的政策不壹樣,試點的內容也不壹樣,要求積累的經驗也就不同。

據濱海新區的人士介紹,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這次綜合試點非常重視也非常謹慎,外匯局基本上全程參與了這些方案的論證和制定工作。

之所以選擇在濱海進行外匯體制改革的試點,是因為濱海新區像中國的大部分城市壹樣,金融基礎雖有但卻薄弱,在這裏試點可能會比在深圳、上海這樣基礎雄厚的地區試點,能積累更多普適性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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