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死亡,但存單持有人不向儲蓄機構申報繼承過程,也不持有存款所在地法院的判決書,直接在存款人生前到儲蓄機構提取或轉移存款。儲蓄機構視為正常取款或轉賬,儲蓄機構對事後引起的存款繼承糾紛不負責任。
存款人死亡後,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按照財政部門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職工的規定,存款上繳國庫,歸國家所有。屬於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存款可以轉入集體所有制。這種上繳國庫或轉為集體所有制的存款不計利息。
原存款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在中國的,應當持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繼承證書,儲蓄機構據此辦理存款的轉移支付手續。
法律依據
儲蓄管理條例
第三十壹條存款人遺失存單、存折或預留印鑒,必須立即出示身份證明,提供存款人姓名、開戶時間、存款種類、金額、賬號、地址等有關資料,並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特殊情況下,存款人可以口頭或信函申請掛失,但必須在5日內書面申請掛失。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後,必須立即停止支付儲蓄存款;受理掛失前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