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司法解釋:海關、外匯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按照濫用職權罪處罰。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壹)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三)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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