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卡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行交易實行以下利潤分成比例:
(1)在沒有信息交換中心的城市,從商戶收取的結算費用按照發卡行90%、收單行10%的比例進行分配;商業銀行也可以通過協商、共享機具、代理、互不收費等方式進行跨行交易。
(2)在已建立信息交換中心的城市,從商戶收取的結算費用按照發卡行80%、收單行10%、信息交換中心10%的比例進行分配。
擴展數據:
《銀行卡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資金、透支本息及相關費用後,可以申請銷戶。銷戶時,將單位人民幣卡賬戶內的資金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將單位外幣卡賬戶內的資金轉回相應的外匯賬戶,不得提前支取。
第三十九條存取款、轉賬結算等各種交易產生的電子信息。,由發卡行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均為本次交易的有效憑證。發卡行可以將交易明細或清單作為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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