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而言,跨國公司確定財務公司為集團外匯資金集中管理機構,發揮其金融職能,以其為載體進行集團資金管理和運用。財務公司把各子公司暫時閑置和分散的資金統壹集中,再以發放貸款的形式把資金分配給集團內需要資金的成員企業,從而實現集團內部資金相互調劑余缺,用有效、安全、可盈利的方式運用剩余資金,提高集團內部資金使用效率。
2、委托貸款模式 。委托貸款簡單說就是壹方向另壹方貸款,委托第三方(商業銀行)進行管理。商業銀行不承擔貸款損失風險,只負責按照委托人所指定的對象或投向、規定的用途和範圍、定妥的條件(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貸款。外匯資金集中管理委托貸款模式是在“壹對壹”委托貸款基礎上的創新和靈活運用。
合作銀行作為貸款人,跨國公司境內主管公司和其他成員公司作為委托人和借款人,通過壹系列法律協議的規範,將逐筆辦理的委托貸款業務變成按事先約定規則自動進行的資金歸集業務,從而實現內部資金的調配。具體而言,跨國公司境內主管公司及各成員公司在境內同壹銀行開立外匯經常項目賬戶和對應的用於核算的外匯委托貸款專戶,並以跨國公司境內主管公司開立的委托貸款賬戶即為該跨國公司的境內資金池主賬戶。
境內其他成員公司通過向主管公司委托貸款的方式,將其外匯賬戶中可自由支配的自有外匯資金上劃到跨國公司境內主管公司的資金池主賬戶,再由主管公司以向境內成員公司歸還、拆出,或收回委托貸款方式在境內成員公司之間調劑余缺的外匯資金運營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