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6號文的規定,境內資本項目收入原幣劃轉及其跨境對外支付按現行外匯管理規定執行。根據《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匯發[2013]19號)及其操作指引的規定,除擔保公司外,外債原幣不得用於抵押或質押。結匯待支付賬戶中的人民幣資金用於擔保或支付保證金的,通常包括土地競拍保證金和產權交易保證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