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部關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監管函[2009]255號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根據國務院第56次常務會議決定,在上海、廣州、深圳、拱北、東莞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將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保持外貿穩定增長、促進貿易便利化、穩步推進人民幣區域化和國際化發揮積極作用。為確保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順利進行,現將有關通關管理辦法重申如下:
1.企業以人民幣申報出口貨物時,可以不提供外匯核銷單。
2009年7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我局及相關部門聯合發布公告[2009]第10號(詳見附件1),公布實施《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試點企業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不納入外匯核銷管理,辦理出口貨物報關和退(免)稅時無需提供外匯核銷單”,各海關應允許試點企業以人民幣申報出口貨物,無需提供外匯核銷單。
二、企業可以跨地區以人民幣申報出口貨物,不提供外匯核銷單。
2009年7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我局及相關部門辦公廳聯合下發《關於同意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名單的函》(銀辦函[2009]472號)(詳見附件2),同意上海市推薦的92家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和廣東省推薦的273家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各海關允許企業跨地區以人民幣申報出口貨物,無需提供外匯核銷單。
3.經與中國人民銀行協商,海關不負責審核進出口企業是否屬於試點範圍、試點城市是否進行人民幣結算,海關計算機系統也不邏輯控制具體試點口岸和企業;商業銀行負責審查企業在跨境貿易中能否以人民幣結算,並在辦理相關手續時對審查的真實性負責;人民銀行負責控制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和境外地域範圍,監督檢查商業銀行,並將異常情況反饋我部。
四、對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幣種與結算幣種不壹致的情況,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協調解決,確保企業及時發放貸款。
海關在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總署請示。
特此通知。
200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