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行)規定,對跨國公司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收支範圍作了明確限定。
收入範圍:
1、境內成員企業從境外直接獲得的經常項目收入;
2、境內成員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資本金賬戶、資產變現賬戶、再投資專用賬戶、外債賬戶劃入;
3、規定額度內由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劃入的從境外借入的外債和償還的對外放款本息;
4、購匯存入(經常項目項下對外支付購匯所得資金、購匯對外放款或償還外債資金);
5、理財產品的本息;
6、外匯局核準的其他收入。
同壹跨國公司未開立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的,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收入範圍還包括規定額度內從境外借入的外債資金或者收回的對外放款本息。跨國公司向境內存款性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匯貸款不得進入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用於償還外債、對外放款等除外)。
支出範圍:
1、境內成員企業向境外的經常項目支出;
2、向境內成員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資本金賬戶、資產變現賬戶、再投資專用賬戶、外債賬戶劃出;
3、規定額度內向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劃出的對外放款和償還的外債本息;
4、結匯;
5、理財產品本金劃出;
6、交納外幣存款準備金;
7、外匯局核準的其他支出。
同壹跨國公司未開立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的,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支出範圍還包括規定額度內對外放款和償還的外債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