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特許機構可為個人辦理當日累計等值 5000 美元(含)以下的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貨幣兌換業務,具體包括:
(壹) 境內個人在個人結售匯年度總額以內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兌換業務;
(二) 境外個人在個人結匯年度總額以內外幣兌人民幣的業務;
(三)境外個人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的業務。
第三十條 除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外,特許機構可受理客戶支付的資金包括現鈔和旅行支票, 向客戶交付的資金應為現鈔。
第三十壹條 特許機構辦理兌換業務時應審核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並準確記錄個人身份信息;辦理境外個人當日累計等值1000美元以上5000美元 (含) 以下未用完人民幣的兌回業務時,還應審核並留存本機構為其兌入人民幣時所出具的原兌換水單,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
附:《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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