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首都機場旅客須知》第10條的規定。
1,以下藥品可以豁免:
液體、凝膠、噴霧類藥物(包括中藥),如附有醫生處方或醫院證明,可豁免。藥物的數量取決於飛機上乘客的需要。不需要容器和塑料袋。藥品要單獨交給安檢人員進行x光檢查。安檢人員會要求乘客出示醫生證明或處方。
2.妳攜帶的藥水是在藥店買的專利藥,沒有醫生處方:如果藥水裝在容量不超過100 ml的容器裏,放在容量不超過壹升的透明塑料袋裏,就可以通過安全檢查。
3、如果乘客是糖尿病患者,藥物限制:
患有糖尿病的乘客可以攜帶足夠的胰島素制劑和帶針頭的皮下註射器在飛機上使用,但必須出示醫療證明。
糖尿病旅客如需攜帶個人規定食品(如無糖果汁)在飛機上食用,容器容量大於100 ml的,須出示診斷書方可攜帶。豁免藥物和食物應與其他手提行李分開,以便檢查。
擴展數據:
妳能從國外帶回來的最大數量的現金。
規定每人可攜帶總額為20000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超過數額的必須依法申報。未申報者將被依法扣留沒收處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進出境管理辦法》的規定,從深圳過境到香港,不能攜帶超過2萬元人民幣的現金或超過5000美元的外幣。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出境人員攜帶出境金額在5000美元以上至65438美元+0萬美元(含65438美元+0萬美元)的,應向銀行申請辦理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明》驗放。
使用多次攜帶證明的,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明總金額超過等值65438美元+00000元的,海關不予放行。出境人員攜帶出境金額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應向存款地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申領《攜帶證明》,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明》驗放。
中國投資指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2017修訂)
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進出境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