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個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含)的結售匯額度。根據外管局規定,境內居民外匯儲蓄賬戶原則上不得用於對公結算。境外公司給境內個人匯款,下列情況原則上不能入賬: 1.對方是證券公司,投資公司; 2.匯款附言可以看出是貿易貨款; 3.收款人申報該款項是資本項下或者是貿易貨款; 4.其它當地外管認為不能入賬的款項。 若這筆款項不屬於貿易及經營投資性外匯,壹般可以入賬,但銀行同時會對這筆款項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核。 境內個人接收金額在等值3000美元以下(含)的匯入匯款,銀行在了解款項資金性質不屬於貿易及經營投資性外匯,在賬號戶名壹致的前提下,可直接解付至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若金額超過,需要申報後才能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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