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電子支付指引(第1號)》。
第二條電子支付是指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客戶)通過電子終端直接或授權他人發送支付指令,實現貨幣支付和資金轉移的行為。電子支付的類型根據電子支付指令的發起方式分為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ATM交易和其他電子支付。本指引適用於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展電子支付業務。第三條銀行開展電子支付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客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銀行與其他機構合作開展電子支付業務的,其合作機構的資質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銀行應當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則簽訂書面協議並建立相應的監管機制。
第四條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應在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賬戶),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