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波從資金跨境自由流動的角度,將資本項目可兌換定義為“解除資本項目中對經濟活動施加的交易限制,基本實現資本的自由流動”;紀認為,資本賬戶自由化“是指避免對跨境資本交易及相關支付和轉移的限制,避免歧視性貨幣安排,避免對跨境資本交易的稅收和補貼”;王文平認為,資本賬戶開放“意味著壹個國家允許其資本賬戶中的各類資本自由流動”;溫建東分析了資本項目可兌換所涉及的概念及其相關關系,認為“資本項目可兌換是指避免對經常項目交易收入、資本交易及其相關的支付、轉移、收入以及相關的貨幣區域跨境可兌換的限制,取消歧視性的稅收和補貼以及單獨的匯率”。
從另壹個角度看,和朱認為,資本賬戶自由化的概念“側重於放松對資本交易實施的貨幣兌換管制”,是資本賬戶與內外均衡相互作用的結果。因此,從資本賬戶自由化的角度來看,“可以正確把握資本賬戶自由化的本質和內涵”。強建新認為,資本賬戶開放不僅包括跨境資本交易本身的放松管制,還包括與資本交易相關的外匯(包括資金跨境轉移和本外幣兌換)的放松管制。曾認為,資本賬戶開放意味著“資本賬戶交易資金的轉移支付不受限制或延遲”,“不僅可以在境內自由流動,而且可以在境內與境外之間自由流動”,還特別提到資本賬戶開放的內容包括“避免審批或限制人民幣購匯流出或相應的外匯流入結轉為人民幣”
從主體、客體、工具的角度重新認識(1)資本賬戶開放。根據各國資本賬戶開放的理論和實踐,資本賬戶開放的主體是壹國當局。各國當局根據本國經濟發展的需要、本國金融經濟體系的承受能力和資本賬戶開放的可持續性,確定資本賬戶開放的具體實施方案,不受任何國家政治制度、國際組織或其他官方組織的強制性要求或強制性承諾的約束。當國家安全或金融經濟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威脅時,當局可以重啟對資本項目下某些特定項目的管制,或者強行叫停,甚至嚴格禁止。事實上,即使是開放程度很高的美國,也強調“如果外資收購會威脅國家安全的控股權,將被暫停或禁止”。
(2)從客體角度理解資本賬戶開放。資本賬戶開放的對象由兩部分組成:壹是國際收支中資本項目下進行跨境資本交易的經濟行為和行為體,主要由國家宏觀調控部門(如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等)進行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和外匯管理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第二,貨幣可兌換涉及的經濟行為和行為主體,在中國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的。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壹國的匯率制度安排本身就屬於資本賬戶開放的對象範疇。
(3)從工具角度理解資本賬戶開放。資本賬戶開放的工具是壹國當局為規範和管理上述對象而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即“涉及跨境資本交易和貨幣自由兌換的經濟行為和行為者”以及交易或經濟行為的具體程序,包括相關的行政措施、通知和暫行規定。此外,對於涉及跨境資本流動的具體經濟活動,如果幹擾或可能幹擾壹國的國家安全或金融、經濟安全,比如壹些涉嫌涉及國家安全的能源、資源的收購,國家可以進行相應的幹預,以達到阻礙或阻止其實現的目的,這也符合資本賬戶開放的審慎原則。這種幹預也是資本賬戶開放的對象範疇。但隨著金融壹體化的深入,包括加入WTO、IMF等國際經濟組織後的標準化要求,法律法規逐漸成為開放資本賬戶的主要工具,行政指令和行政幹預的適用逐漸被標準化的法律規定所取代。
基於上述對資本賬戶開放主體、客體和工具的分析,我們認為,資本賬戶開放是壹國通過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法律文件,逐步放松或解除對“涉及跨境資本交易的經濟行為和行為體”和“涉及貨幣可兌換的經濟行為和行為體”的有效管理方案的總和。
從靜態的角度來看,資本賬戶開放是壹個國家在某壹特定時點根據自身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對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有效管理,達到的“資本跨境自由流動”和“貨幣自由兌換”的特定狀態。因此,從靜態的角度來看,資本賬戶開放是壹個相對的概念。事實上,在現有的國際經濟秩序下,既沒有完全的資本賬戶開放,也沒有完全的資本賬戶管制。
從動態的角度來看,資本賬戶的開放是壹個漸進的過程。壹國當局根據國內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修改金融法、清理行政法規、規範金融法規,逐步放松對“資本跨境自由流動”和“貨幣自由兌換”的限制和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