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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經濟開發區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落實絲綢之路經濟帶核心區戰略要求,加快喀什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推動對外開放新格局,發揮引領、示範和輻射作用,促進南疆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喀什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開展服務管理、開發建設、產業發展、投資促進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級經濟開發區。

開發區分為喀什主體園區(含生產建設兵團分區)和伊爾克什坦口岸園區,其區域面積50平方公裏,包括喀什市40平方公裏(含生產建設兵團6平方公裏)、伊爾克什坦口岸10平方公裏。第四條 開發區的規劃、建設、發展和管理,堅持政策引導、市場運作,重點突破、分步實施,內引外聯、產業驅動,生態優先、統籌協調,創新機制、融合發展的原則,按照封閉式管理、開放式運營、自主式開發、壹站式服務機制運行。第五條 開發區應當為企業和個人創造良好的投資、研究、開發、經營環境和創業就業條件,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在開發區設立喀什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作為其派出機構,行使自治區級管理權,負責開發區的統壹規劃,並對開發區喀什主體園區進行直接管理。

開發區管委會可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直接行文,其職能部門負責自治區權限內的審批、核準、備案等事項,需要國家審批的事項由自治區相關部門按程序報批。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授權,負責開發區伊爾克什坦口岸園區的建設與管理,享有與開發區管委會同等管理權。

開發區喀什主體園區兵團分區自行建設、自行管理,其管委會享有與開發區管委會同等管理權。第七條 開發區伊爾克什坦口岸園區和喀什主體園區兵團分區,業務接受開發區管委會的指導,並按要求向其報送項目申報、基礎經濟數據統計等公文、表格、資料。第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

(二)行使國家、自治區賦予開發區的經濟管理和審批權限實行制度創新、政策創新和管理體制創新;

(三)編制和組織實施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和各專項發展規劃,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四)負責招商引資工作,按規定權限審批、審定、申報各類投資項目;

(五)負責開發區規劃建設,基礎設施和公***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六)負責開發區財政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投融資工作;

(七)負責開發區的項目申報、基礎經濟數據統計;

(八)根據規定權限負責開發區各類進出口行政事務;

(九)承擔與派駐地政府、部門及相關單位的溝通聯系和協調職責,履行開發區相應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職能;

(十)負責定期組織召開開發區園區工作協調會,***同研究開發建設、產業發展、招商引資等涉及開發區整體發展事宜;

(十壹)行使自治區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職權。第九條 開發區管委會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在開發區的派出機構、分支機構的工作,並按照精簡高效、機制靈活的原則,設立必要的職能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自主決定人員聘用和薪酬標準。第十條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工商行政、質監、地稅、國稅、海關、檢驗檢疫、邊防、金融監管、公安、道路運輸、路政海事、消防等主管部門可以在開發區設立機構或派駐監管人員,辦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十壹條 開發區財政部門在業務上接受自治區財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其稅收分成以及企業和個人稅收減、免、退的認定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開發區管委會規劃土地建設環保主管部門根據委托,對開發區範圍內違反土地、規劃、房產、建設、環保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第十三條 設立喀什綜合保稅區,綜合保稅區管理委員會由開發區管委會管理,其業務接受海關的監督和指導,所屬功能和有關稅收、外匯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開發區可以開展創新機制的先行先試,探索建立試錯免責機制。第三章 開發建設第十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國家、自治區批準的規劃和目標,組織實施開發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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