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定標準不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壹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壹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2、征稅範圍不同。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3、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界定不同。作此界定的主要意義在於正確並且口徑統壹地反映各國的國際收支情況。根據這壹界定,只有發生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經濟交易才是國際經濟交易;
4、在外匯管制法規中區別外匯持有者身份不同。壹般而言,由於居民的外匯收支涉及居住國的國際收支問題,外管局對之管制較嚴。由於非居民的外匯收支與居住國的國際收支無涉,外管局對之管制較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壹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壹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