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
1,概念不同。
居民是指長期在本國從事生產和消費的人或法人,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他國家公民也可能屬於本國居民。
非居民是指居民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
2.包含的對象不同。
自然人居民是指在所在國居住1年以上,但官方駐外使節和軍事人員都是非所在國居民的那些個人。
法人居民是指在本國從事經濟活動的各級政府機構、企業和非營利組織,但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都不是任何國家的居民。
3.國際經濟交流中的不同定義。
這壹定義的主要意義在於正確統壹地反映各國的國際收支狀況。根據這壹定義,只有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經濟交易才是國際經濟交易。
4.區分外匯管理法規中外匯持有人的身份。壹般來說,由於居民的外匯收支涉及到居住國的國際收支,多頭當局對其控制比較嚴格。由於非居民的外匯收支與居住國的國際收支無關,多頭當局對其控制較松。
居民是指在本國(或當地)境內從事經濟活動和交易壹年以上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居住在本國的公民、企業、非營利組織、政府和地區央行分支機構,以及在本國工作的外國移民(如跨國公司高管),但不包括官方駐外使節、駐外軍人、遊客、留學生、短期海外工作者、 國際機構及其代表處(如聯合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官方外交使節、駐外軍事人員、遊客、留學生、短期海外工作者、國際機構及其代表處(如聯合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世界貿易組織)以及乘飛機過境的個人和機構,均為非居民。
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非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既無住所又無居所,或者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日的個人。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其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外,但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但有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的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壹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日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的企業,其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有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但有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