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用我國經常項目可兌換進入中國市場。常見的方式有進出口價格虛報、預收貨款、延遲付匯造假、平行貸款、提前錯後及借用外債等。
三、以在華外資企業為通道。壹是通過在華建立投資性公司或生產型子公司及合資公司,或者以建設合資及獨資項目的名義,以企業註冊資本金或增資等形式,從境外收取外匯並辦理結匯。二是通過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貸款,即外商投資企業以股東貸款方式進行對外短期借款並結匯。三是境內外資企業與境外關聯企業相互配合,以暫收應付款、預收貨款、延遲出口等方式,為境外資金入境提供便利。
四、通過境內企業進行外匯貸款並結匯。典型的做法是在境內的外匯貸款通過銀行離岸業務變相結匯,即境內企業利用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的離岸貸款業務,由中資外匯指定銀行離岸部門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發放短期外匯貸款後,外方再轉借給境內企業,辦理結匯,從而繞開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外匯貸款不能結匯的管制。
五、境內中外資銀行的自主資金調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