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所得由境內派出單位支付或負擔的,境內派出單位為個稅扣繳義務人。所得由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支付的,或委托其境內派出(投資)機構代征稅款。
2、境外所得為外幣的,按完稅憑證的上月最後壹日央行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價折算。納稅人境外所得已在來源國或地區繳稅的,我國對納稅人已納稅額采取區分不同情況予以扣除。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我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3、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稅法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為“扣除限額”,應分國(地區),分項計算。
4、個人在境外所得,在境外實繳個稅,低於按國內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的,應在國內補繳差額部分。超過“扣除限額”的,超過部分不得作為稅額扣除,但可以在以後5年期限內扣除限額的余額內補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