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65 438+00]31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壹步完善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壹步簡化和完善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65 438+05]13號)。
6.《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外交部關於進壹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審核材料壹、付匯前登記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
2.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真實性證明,如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企業有關主管部門關於境外投資的相關決議等。
二、境內機構為其境外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購買境外辦公用房辦理登記初審費。
1.書面申請,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
2.境外分支機構、代表處等非獨立會計機構的批準/備案文件或註冊證明。
3.海外購買辦公樓的合同或協議。三。前期費用匯款1。商業登記證。
2.資本賬戶信息系統銀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資前期費用控制信息表。
3 .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企業有關主管部門關於境外投資的相關決議、合同等真實性證明材料。四。前期費用匯款至1。商業登記證。
2.資本賬戶信息系統銀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資前期費用控制信息表。審計原則1。預付登記
1.匯出前期費用前,境內機構應在當地銀行登記前期費用。境內機構(包括境內企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累計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0萬美元,且不超過中國計劃投資總額的15%。
2.境內機構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應當計入其境外直接投資總額。
3.銀行通過資本賬戶信息系統為境內機構辦理初步收費登記手續後,境內機構憑營業登記證直接到銀行辦理後續購付匯手續。
4.境內機構自前期費用匯出之日起6個月內未設立境外投資項目或購買境外辦公用房的,應向當地銀行報告前期費用使用情況,並返還剩余資金。如有客觀原因,開戶單位可向原註冊銀行提交說明函申請延期,但總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二。預付費用的匯款和匯回
1.匯款銀行應根據資本賬戶信息系統中登記的信息辦理匯款業務;累計匯出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在資本賬戶信息系統中登記的前期費用金額。
2.原則上,累計退還的前期費用金額不得超過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金額。
3.前期費用原則上按原方式返還。對於原購匯匯出的部分,可憑原購匯憑證直接辦理結匯手續。
4.銀行應當履行展業原則,在為境內機構辦理相關資金匯出業務時,承擔真實性審核責任。在辦理每筆資金支付時,應審核資金來源和境外資金使用的真實性證明材料。
5.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後及時完成國際收支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