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ODI備案]是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有商委、發改、外管等多部門審批,可獲批壹定的外匯額度。滿足企業的跨境投資合規需求和跨境註入資本金需求。
二、[37號文]是外管局2014年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旨在中國境內的居民去境外設立特殊目公司(spv)進行投融資或返程投資的外匯登記相關規定。
三、ODI和37號文兩者有本質上的不同,同時也有相似點。都是對外持有境外公司股權,都滿足對應相關規定的合規性,都是跨境業務的常見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