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額=境內所得應納稅額+境外所得應納稅額-境外所得稅款抵扣額
境外所得應納稅額=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法定稅率
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境外業務損益平衡後的金額。
二、實際扣除額計算示例
(1)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等於扣除限額。
如果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金額等於扣除限額,納稅人可以扣除在境外實際繳納的全部稅款,實際扣除金額等於扣除限額。
(2)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低於扣除限額。
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額低於扣除限額的,只能扣除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額,差額為在境內應補繳的稅額。
(3)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大於扣除限額。
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大於扣除限額,超出限額的部分不能扣除。
(4)按國家分列的計算實例,無細目
比如某企業某納稅年度境內經營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在A、B國設有分支機構。A國分公司收入654.38+20萬元。其中,生產經營所得654.38+0萬元,A國規定的稅率為40%;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20萬元,A國規定的稅率為20%。則該分公司在A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為100×40%+20×20% = 44萬元。
B國分公司收入80萬元。其中:生產經營所得60萬元,乙國規定的稅率為30%;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20萬元,乙國規定的稅率為10%。則B國分公司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為:
60× 30%+20× 10% = 20萬元。
按照分國別而不是分項的計算方法,企業匯總計算繳納所得稅的程序和結果為:應納所得稅總額=(200+120+80)×33% = 1.32萬元。
A國分支機構的扣稅限額為:132×(120÷400)= 39.9萬元。雖然企業在A國實際已繳納所得稅44萬元,但按照扣除限額只允許扣除39.6萬元,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4.4萬元不能扣除。
B國分公司的扣稅限額為:132×(80÷400)= 264000元。該企業在B國的分支機構雖然稅前扣除限額為26.4萬元,但在B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為20萬元,只能按照實際繳納的稅款扣除。
該企業計算的應納稅額為:132-39.6-20 = 72.4萬元。
上述例子在實際中很難計算。為簡便起見,在國外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可視為根據國內稅法及細則的有關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提供境外完稅憑證並乘以境內投資者適用稅率得到抵減額度,再匯總計算其應納所得稅額。但這是非常不規範的。也不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為了規範和計算真實性,宜根據國內外稅法的規定,設置兩個賬戶進行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