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手續:借款人辦理外債登記時應辦理以下手續:1。我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者其他機構(以下簡稱借款人)舉借外債,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或者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外債登記分為事後登記和定期登記兩種。2.外債登記的登記機關程序如下:(1)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國務院各部委、各公司及在京銀行、非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二)地方政府、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中央地方單位和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辦理;(三)未在境外註冊的境外機構的外債登記由派出機構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負責。3.定期登記的程序:(1)借款人應在第壹筆借款合同簽訂後15日內到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2)在新簽貸款或發生提款、還款等債務變更時,應按月填寫“外債簽約表”和“外債變更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報送登記部門。提交日期在當月之後的5天內。(3)需要開立現金賬戶時,應持登記部門出具的登記證和批準函辦理開立外債專用現金賬戶(以下簡稱外債專用賬戶)手續,並於次日將樣卡復印件送登記部門。4.逐筆登記的程序為:(1)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簽訂後15日內,持借款合同復印件和國外貸款批文(外商投資企業不需要審批)到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領取登記證逐筆登記。(2)貸款轉國內時,借款人憑匯款通知書和登記證在開戶行開立外債賬戶,並辦理會計手續。(3)債務償還時,借款人應持登記證和還款付息通知書,提前到登記部門領取還款付息批準文件,並將批準文件和登記證租賃到開戶行外債賬戶匯出本息。(4)辦理完收付和開戶手續後,借款人憑開戶銀行出具的收付憑證填寫“反饋單”,並於次日將“反饋單”、存款憑證和開戶樣卡復印件送至登記部門。(五)借用非轉撥現金,需要從國內匯出貸款本息的單位,應在債務實際發生後填寫“反饋表”,並於次日將“反饋表”復印件送登記部門。債務到期償還時,應經登記部門批準,在銀行開立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償債賬戶),匯出本息。(六)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在境外存放貸款的單位應每月通過“反饋表”向原登記部門報送當月存款變動情況。(7)境內企業可在不另開賬戶的情況下向境內外資銀行借款,但借款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登記並提交《反饋表》。(8)在當地領取登記證的借款人如需在外資銀行開立賬戶並還本付息,可先持當地登記部門出具的登記證到外資登記部門辦理還本付息審批,外資銀行在辦理手續三天後將付款憑證復印件提交給原登記部門。5.登記證記載的債務最後壹次還本付息後,開戶銀行應立即註銷其外債賬戶和還本付息賬戶。借款人應在15天內將登記證交至發證登記部門。[1987年8月2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第三、四、五、六、七、八條。此外,第三條還規定:外債是指借款人以外幣向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者其他機構承擔合同還款義務的全部債務,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買方信貸、外國企業貸款、發行外幣債券、國際融資租賃、近期付款、補償貿易中以現金直接償還的債務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債。(借款人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借入的外匯資金視為外債,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借入的外匯資金不視為外債)。[1989 165438+10月10]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第三、四、五、六、七條。此外,第四條還規定:定期登記的外債是指由財政部、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農業部和中國銀行分別負責的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舉借的外債、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組織貸款;外債逐筆登記是指除定期登記外,國內其他部門和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借款單位外債登記手續借款單位辦理以下手續:1。我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者其他機構(以下簡稱借款單位)舉借外債,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或者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外債登記分為事後登記和定期登記兩種。2.外債登記的登記機關程序如下:(1)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國務院各部委、各公司及在京銀行、非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二)地方政府、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中央地方單位和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辦理;(三)未在境外註冊的境外機構的外債登記由派出機構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負責。3.定期登記的程序:(1)借款人應在第壹筆借款合同簽訂後15日內到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2)在新簽貸款或發生提款、還款等債務變更時,應按月填寫“外債簽約表”和“外債變更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報送登記部門。提交日期在當月之後的5天內。(3)需要開立現金賬戶時,應持登記部門出具的登記證和批準函辦理開立外債專用現金賬戶(以下簡稱外債專用賬戶)手續,並於次日將樣卡復印件送登記部門。4.逐筆登記的程序為:(1)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簽訂後15日內,持借款合同復印件和國外貸款批文(外商投資企業不需要審批)到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領取登記證逐筆登記。(2)貸款轉國內時,借款人憑匯款通知書和登記證在開戶行開立外債賬戶,並辦理會計手續。(3)債務償還時,借款人應持登記證和還款付息通知書,提前到登記部門領取還款付息批準文件,並將批準文件和登記證租賃到開戶行外債賬戶匯出本息。(4)在辦理完收付和開戶手續後,借款人憑開戶銀行出具的收付憑證填寫“反饋單”,並於次日將“反饋單”、存款憑證和開戶樣卡復印件送登記部門。(五)借用非現金轉貸款,需要從國內匯出貸款本息的單位,應在實際債務發生後填寫“反饋表”,並於次日將“反饋表”復印件送登記部門。債務到期償還時,應經登記部門批準,在銀行開立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償債賬戶),匯出本息。(六)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在境外存放貸款的單位應每月通過“反饋表”向原登記部門報送當月存款變動情況。(7)境內企業可在不另開賬戶的情況下向境內外資銀行借款,但借款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登記並提交《反饋表》。(8)在當地領取登記證的借款人如需在外資銀行開立賬戶並還本付息,可先持當地登記部門出具的登記證到外資登記部門辦理還本付息審批,外資銀行在辦理手續三天後將付款憑證復印件提交給原登記部門。5.登記證記載的債務最後壹次還本付息後,開戶銀行應立即註銷其外債賬戶和還本付息賬戶。借款人應在15天內將登記證交至發證登記部門。[1987年8月2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第三、四、五、六、七、八條。此外,第三條還規定:外債是指借款人以外幣向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者其他機構承擔合同還款義務的全部債務,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買方信貸、外國企業貸款、發行外幣債券、國際融資租賃、近期付款、補償貿易中以現金直接償還的債務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債。(借款人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借入的外匯資金視為外債,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借入的外匯資金不視為外債)。[1989 165438+10月10]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第三、四、五、六、七條。此外,第四條還規定:定期登記的外債是指由財政部、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農業部和中國銀行分別負責的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舉借的外債、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組織貸款;外債逐筆登記是指除定期登記外,國內其他部門和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是或否: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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