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已辦妥前往國家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和出境登記卡;
(二)前往港澳通行證或往來港澳通行證;
(三)定居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提供註有“僑”字的外國人居留證和註有返回簽證的護照或外國人出入境證;
(四)出境定居者還須提供縣級(包括縣級)以上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須提供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證明。第五條 購買調劑外匯標準:
(壹)出境探親:
零用費購匯標準:
1.去澳門的購買20美元;
2.去香港的購買40美元;
3.去香港、澳門以外的購買60美元;
4.乘坐火車、輪船者按乘坐天數另加每人每天零用費7美元。
(二)出境定居:
1.離休金、退休金、離職金、退職金、撫恤金的人民幣金額,可全額購買外匯,其中離職金不足購買200美元的,可購買200美元;
2.在境外定居後,其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撫恤金憑境外定居證明和有效的生存證明每半年可購買壹次調劑外匯;
3.無工資收入的境內居民可購買200美元。
(三)出境留學:
自費出境留學,其零用費比照出境探親的標準購匯。
(四)臺屬探親、會親:
1.赴臺灣探親的,購買400美元;
2.赴港、澳地區會親的,購買150美元。
(五)其他需要購買調劑外匯標準:
1.境內居民自費出境參加國家學術會議、作學術報告、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可憑邀請函、電、工作單位證明及出境批件,按出境探親零用費標準購匯;
2.境內居民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和測試外語水平的報名費(如“托福”考試,“GRE”考試)按實際費用購匯。
(六)購買國際飛機票、火車票、船票的購匯標準:
1.銀行按航空、鐵路、船運部門提供的票價,準予出境人員購買自出境地抵達目的地票價的外匯。
2.赴港、澳、臺人員不批給交通費。第六條 銀行應嚴格按規定出售外匯。對違反本規定者,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或停止代辦居民外匯調劑業務,並按《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予以處罰。第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和修改。第八條 本規定自199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