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持有批準雙程出入境或單程出境簽證護照離境的個人,允許匯出或攜出;
2、購買藥品、儀器、書刊者憑信件或者發票匯出外匯。自費留學的報名費、學費、生活費可以憑學校通知匯出外匯。
3、如存款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特殊情況(重病、死亡、意外災難)可以憑境外公證部門的有效證明,或者我駐外使、領館的證明,或者病人所在地(單位)的申請報告或者醫院出具的處方匯出外匯。第五條 外鈔戶匯出匯款在二千美元以內的,由存款銀行按照上述規定審核,二千美元以上,五千美元以下的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局審核,五千美元以上的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第六條 本規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