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機構從事對外貿易活動收取的外幣現鈔辦理結匯時,憑對外合同、發票、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海關簽章的入境申報單正本辦理。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現鈔結匯後,應當在上述有關單證上簽註結匯金額、日期並加蓋戳記,留存單證復印件備查,同時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結匯水單。
銀行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以下簡稱“14號文”)相關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壹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確認交易單證所列的交易主體、金額、性質等要素與其申請辦理的外匯收支相壹致。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銀行應按照14號文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規定進行審核。
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
為完善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我局制定了《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並請轉發各有關單位。
法律依據:
《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完善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十壹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系指境內機構從事對外貿易和非貿易活動所發生的外幣現鈔提取、支付、收取、結匯和轉現匯行為。
第三條 境內機構資本項目項下不得收付外幣現鈔。
第四條 境內機構單筆提取不超過等值壹萬美元的外幣現鈔,可以持《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第二章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直接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
第五條 境內機構單筆提取超過等值壹萬美元的外幣現鈔,須持《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予以核準。銀行須憑外匯局核準件辦理。外匯局在核準外幣現鈔提取時,應區分貿易和非貿易性質,審核外幣現鈔提取的真實性和必要性。對於貿易項下銀行匯路暢通的,原則上不得支付外幣現鈔。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支付外籍、華僑、港澳臺職工工資和境外差旅費,如需提取外幣現鈔,單筆不超過等值壹萬美元的可以持董事會決議,完稅證明直接到銀行辦理;單筆超過等值壹萬美元的,須持董事會決議,完稅證明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予以核準。銀行須憑外匯局核準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