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境內機構可以使用自有外匯資金或者合格的境內外匯貸款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武裝力量,但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境外直接投資是指境內機構在境外,通過設立、並購、參股等方式,設立或取得現有企業或項目的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權。這是現代資本國際化的主要形式之壹。
法律依據:《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四條。
境內機構可使用自有外匯資金、合格境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和無形資產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外匯資產來源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利潤也可以留存境外,用於其境外直接投資。前款所稱自有外匯資金包括經常項目外匯資金、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外匯資金和其他項目外匯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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