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提交申請;
2、決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進行審查報批;
4、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許可的,為申請人辦理相關外匯登記,向申請人出具境外上市相關業務登記憑證。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壹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並出具《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