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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個人購匯不得用於

法律分析:

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支、結售匯和開立外匯賬戶,並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和外幣兌換機構(含兌換點)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以拆分方式逃避額度監管,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以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交易金額相關證明在經常項目下銀行辦理。境內個人因經常項目支出匯出境外的個人外匯,單筆匯出或當日累計匯出低於規定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辦理;單筆匯款或當日累計匯款超過規定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交易金額相關證明到銀行辦理。

法律依據: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五條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支、結售匯和開立外匯賬戶,並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和外幣兌換機構(含兌換點)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七條銀行和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以拆分方式逃避額度監管,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以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常項目下交易金額相關證明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下按照第三章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境內個人將經常項目支出外匯匯出境外,且單筆匯出或當日累計匯出金額低於規定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辦理;單筆匯款或當日累計匯款超過規定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交易金額相關證明到銀行辦理。

第二十條境內個人因境外捐贈和財產轉讓需要購匯和付匯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批準。

第二十壹條境內個人提供貸款、舉借外債、提供對外擔保以及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並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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