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境外機構在境內的代理公司形式。這類公司通常以香港或倫敦現貨黃金交易市場會員單位在境內的代理公司身份,如“某國(香港)**代表處”或“**投資咨詢公司”等,要求投資者將交易保證金換成美元,匯至其指定境外銀行賬戶從事黃金交易,交易杠桿通常為100倍。這類代理公司不經手客戶的資金,只通過收取手續費來盈利。
②在境內註冊的公司打著香港、倫敦等黃金交易市場會員駐內地的分公司或辦事處的旗號,招攬客戶。這類公司要求投資者將資金以美元或人民幣形式匯入境內指定的賬戶(有的甚至是私人賬戶)。此類公司向客戶提供的交易軟件系統實質上並沒有和正規國際黃金市場交易系統對接,只是虛擬行情系統,其交易實際上就是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對賭。交易過程中往往對客戶提出代理操盤的要求,或者指導客戶頻繁操作,或者通過中斷網絡服務器或者延時報盤導致投資者無法及時下單成交等手段使客戶蒙受虧損。
③境內公司自設交易平臺開展非法黃金網上交易。此類公司多以實物黃金銷售為名,自己開發交易軟件、自己制作壹套交易規則,以做市商的方式為投資者提供黃金交易。壹是通過收取點差來獲利;二是坐莊與客戶對賭;三是操控黃金交割;四是騙取客戶賬戶名和密碼代為操作,並承諾盈利。壹旦出現問題,公司就把責任和經濟損失推給投資者,自己卷錢潛逃。
④以境內貴金屬交易所會員或會員代理商身份,借代理白銀、鈀金等貴金屬業務為名,從事非法黃金交易。壹是向客戶推薦以倫敦金為標的的外盤電子交易;二是代理客戶從事黃金理財業務,要求客戶將資金全權委托公司進行黃金投資,並向客戶承諾遠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固定收益,或者與客戶按照壹定比例分享投資理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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