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五千元以上的。
二、個人行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致使其親友非法獲利二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解散的;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損失30多萬元。
四、徇私舞弊,低價入股、出售國有資產,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5.從事對外貿易活動的金融機構、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騙購外匯壹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逃匯壹千萬美元以上的。
6.獲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以欺詐手段,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擔保等。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致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