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實際情況,分檔次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1、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占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比例為80%以下的境內機構,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按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50%核定;
2、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占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比例為80%以上(含80%)的境內機構,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按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80%核定;
3、新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如上年度沒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其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初始限額為不超過等值20萬美元。
境內機構開立的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等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國際承包工程、國際勞務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國際海運及船務運輸代理、貨物運輸代理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國際招標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從境外收入外匯後需向其他境內機構或個人劃轉等暫收待付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其限額按照上述特殊來源外匯收入的100%核定。
對於有實際經營需要的進出口及生產型企業,經各分局核準,可按其外匯收入的100%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異地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限額,由開戶所在地外匯局根據該境內機構在當地上年度國際收支申報中統計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核定。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統壹采用美元核定,境內機構開立其他幣種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其限額由外匯局按開戶當期適用的內部統壹折算率折算。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限額核定標準進行調整。
法規依據: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匯發[2002]8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國際承包工程等項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9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核定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2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放寬境內機構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放寬境內機構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