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
經常項目,是指在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我國對經常項目外匯實行結匯、售匯制,具體制度包括: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並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準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境內機持有效憑證。
本國與外國進行經濟交易而經常發生的項目,是國際收支平衡表中最主要的項目,包括對外貿易收支、非貿易往來和無償轉讓三個項目。非貿易往來,又稱勞務收支或無形貿易收支,包括貨運、港口供應與勞務、旅遊收支、投資收支和其他非貿易往來收支。
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
1、出口或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
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3、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旅遊、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
5、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
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8、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9、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收入的外匯;
10、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11、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