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延期付款登記及付匯操作指引第八條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已辦理預付款登記的企業憑其組織機構代碼和原密碼進入系統。首次登錄系統的企業憑組織機構代碼和初始密碼(初始密碼統壹設置為12345678)進入系統。出於安全考慮,建議企業首次登錄系統,通過系統中的“密碼功能”修改初始密碼(詳見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企業端操作手冊)。凡未在國家外匯管理局企業外匯信息檔案數據庫系統中建檔的企業,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推廣使用企業外匯信息檔案數據庫系統的通知》(匯發[2007]46號)的規定,先向所在地外匯局登記並填寫基本信息,待基本信息導入系統後再登錄系統。第九條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新簽訂的進口合同約定的付匯日期比進口日期晚90天以上的,企業應在合同簽訂後15個工作日內登錄系統,登記延期付款合同。第十條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在報關單註明的海關簽發日期後超過90天仍未付匯的,企業必須登錄系統進行延期付款和提款登記,提款登記時間最遲不得超過海關簽發日期後90天的15個工作日。沒有進口合同或者進口合同約定的付匯日期晚於進口日期不超過90天,但在報關單註明的海關簽發日期後超過90天仍未付匯的,企業應當同時辦理延期付款合同和提款登記。第十壹條企業延期付款基本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大型成套設備進口企業除外。制度出臺之初,企業延期付款的基本比例統壹設定為10%,即企業延期付款超過90天的年度付匯不得超過上壹年度進口付匯總額的10%。第十二條外匯局應於當晚23: 00通過系統逐筆確認企業日提款登記的延期付款。若單筆延期付款金額與系統中前次提款登記累計金額之和未超過企業延期付款年度的外匯支付金額,則延期付款將顯示在系統中的“確認延期付款”列表中;如果超過企業在延期付款年度的付匯金額,延期付款將顯示在系統中的“未確認延期付款”列表中。若單筆延期付款的部分金額與系統中前次提款登記的累計金額之和等於企業在延期付款年度的外匯支付,則該筆延期付款的部分金額將顯示在系統中的“確認延期付款”列表中;該筆延期付款的剩余金額顯示在系統的“未確認延期付款”列表中。每年年末將上壹年度“未確認延期付款”清單中的延期付款總額轉入下壹年度計算,占用企業下壹年度的延期付款付匯金額。外匯局應按照上述逐筆確認的原則,對上壹年度“未確認延期付款”清單中的延期付款進行確認。第十三條企業在進口報關單海關簽發日後120天(含)後辦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記的,延期付款將在系統“未確認延期付款”或“確認延期付款”列表中以紅色顯示(其他延期付款以黑色顯示)。第十四條企業可向外匯局申請延期付款逾期登記核準,並提供以下材料: (壹)書面申請(格式附後);(2)延期付款項下的進口通關;(三)核銷系統中延期付款項下的應付外匯余額;(4)延期付款貿易信貸系統提款登記查詢打印件。經外匯局核準後,延期付款在系統中以黑色顯示,企業方可辦理延期付款對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