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進口合同原件及主要條款復印件;
3.開立信用證申請書(備案理由為“遠期信用證”的,開立信用證申請書應加蓋銀行業務章);
4.進口付匯通知書及復印件(如果結算方式不是“托收”,企業可不提供此單據);
5.電匯申請(如果結算方式不是“匯款”,企業可不提供此單據);
6.進口貨物報關單及IC卡原件及復印件(若備案原因不是匯款或信用證展期,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及IC卡);
7.結匯通知單/托收通知單或轉口信用證(如果備案原因不是“境外項目用料”或“轉口貿易”,企業可不提供此單據);
8.預付款保函(金額不超過等值20萬美元的,企業可不提供該文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9.特殊備案情況下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憑證和文件。
上述文件的內容必須清楚、完整、準確、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