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企[2006]34號
各省、市財政局、外經貿局、省級出口企業:
為進壹步落實《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的若幹政策的意見》(蘇發〔2003〕43號)的有關要求,鼓勵我省企業積極“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提升國際競爭力,拓寬國際發展空間,有效防範收匯風險,促進我省外貿結構調整和科學發展, 切實加強對扶持發展資金的管理,現制定下發《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
請將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出口信用保險支持發展資金申請材料於2006年7月31日前報送省財政廳(企業處)、省外經貿廳(財政廳)。
附件: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支持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2006年5月16日
附件:
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支持發展資金
臨時行政措施
為進壹步落實《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的意見》(蘇發〔2003〕43號)的有關要求,切實加強我省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扶持發展資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壹,資助的範圍和條件
(壹)在江蘇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國家批準授予出口或對外經濟合作經營權,並申請外經貿主管部門核發的出口企業代碼。
(二)從事壹般貿易出口和“走出去”相關項目。
(三)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境外投資保險和擔保業務,由投保企業按規定統壹申報繳納保險費,並取得保險費正式發票的外貿業務(從事壹般貿易出口並繳納預付保險費和最低保險費的投保企業,在實現出口並辦理投保申報後,方可享受配套發展資金支持)。
(4)在外經貿、金融、出口退稅、外匯管理、海關監管等方面不存在違規行為。
(5)省級外貿企業是指營業稅和所得稅分部分上繳省級國庫的企業。
第二,撥款標準
(壹)省級外貿企業壹般出口,實際繳納申報保費的30%。
(二)省內企業出口農產品(包括農產品、農副產品、海產品),按實際繳納10%申報保費。
(3)對全省企業出口新興市場(北美、歐盟、日本、香港、澳門、臺灣省和我國保稅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的,按已繳納申報保費的10%給予補貼。
(四)全省“走出去”相關項目,包括與船舶、大型機電產品及成套設備出口相配套的境外投資保險及擔保業務、境外投資項目、境外承包工程、境外勞務合作等。,實際繳納申報保費的10%予以補貼。
(五)對省屬企業的支持比例不超過50%。
(六)以外幣支付保費的,按照撥款月份第壹日國家外匯牌價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作為計算扶持發展資金的依據。
三、分配方法
(壹)扶持發展資金每年撥付壹次。
(二)企業填寫《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申請表》(見附表1),並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開具的報關保費發票。省屬企業直接向省財政廳、省外經貿廳申報,地方企業向同級財政、外經貿主管部門申報,經各省轄市財政、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核後,向省財政廳、省外經貿廳申報。省財政廳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向省財政廳提供的出口企業投保數據(見表2)進行核實並商省外經貿廳後發放扶持資金,其中省屬企業由省財政廳直接撥付,其他企業由省財政廳撥付資金至相關市財政局,再由同級財政局撥付至企業。
(三)出口企業收到扶持發展資金後,將保費支出進行財務抵扣。
第四,資金管理
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是扶持發展資金的主管部門,同時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是支持發展基金的協辦單位。
省財政廳負責配套發展資金的預算和財務管理,包括會同省外經貿廳審定年度資金預算,撥付配套發展資金,組織對配套發展資金使用情況的跟蹤和監督檢查。
省外經貿廳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業務管理,包括會同省財政廳確定扶持發展資金的扶持方向、使用範圍、資助標準和方式,提供與扶持範圍相對應的企業目錄、商品目錄及其海關編碼,組織對扶持發展資金使用方向的專題調研,提出年度資金計劃和調整意見。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負責建立企業保險明細賬戶,提供投保企業的出口報關數據。年終向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書面報告扶持發展基金在推動出口信用保險和促進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方面的作用,接受財政監督。
動詞 (verb的縮寫)補充條款
(壹)各地市財政局、外貿局可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扶持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二)扶持發展資金是財政專項資金,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或挪用。
(三)已享受扶持發展資金的出口企業,因各種原因需要返還保險費的,也應返還已獲得的扶持發展資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應將投保企業返還保費的情況及時通知省財政廳。
(四)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發展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
(5)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實施時間暫定為壹年。
(六)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