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企業提前到外匯管理部門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
(2)出口企業報關時,向海關提交事先從外匯管理部門領取的有順序編號的外匯核銷單,經海關審核無誤,在核銷單和與核銷單有相同編號的報關單上蓋“驗訖章”。
(3)報關後,出口企業在規定期限將核銷單存根送回外匯管理局接受外匯管理部門對企業出口收匯情況的監督。
(4)貨物出口後,出口企業將海關退給的核銷單、報關單和有關單據送交銀行收匯。
(5)貨款匯交至出口地銀行以後,銀行向出口單位出具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並在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上填寫有關核銷單編號。
(6)出口單位憑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的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及其他規定的單據,到國家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手續。
(7)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核銷後,在核銷單上加蓋“已核銷”章,並將其中的出口退稅專用聯退還給出口單位作為日後退稅依據。
所需單據:加蓋海關放行章的報關單,核銷單,銀行結匯水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