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資料:
(壹)CIF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三個單詞的第壹個字母大寫組成,中文意思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指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實際為裝運船艙內),賣方即完成交貨。貨物自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保險費等由賣方支付,但貨物裝船後發生的損壞及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CFR中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於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在CIF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因此,由賣方訂立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買方應註意到,CIF術語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
(二)FOB術語指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貨物的風險自船舷轉移。此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在采用滾裝船和集裝箱運輸的情況下,船舷已失去了其意義,因此,2000年通則建議使用FCA貿易術語。FOB術語後標出的是裝貨港的名稱,如FOB漢堡,表明該批貨物的裝貨港是漢堡。
1.交貨:賣方須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只上。
2.風險轉移:貨物的風險自裝運港船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3.雙方義務:(1)賣方義務: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及單證;辦理出口手續;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舶並通知買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前的風險和費用。(2)買方義務:支付貨款並接受賣方提供的單證;辦理進口手續;租船或訂艙並將船名和裝貨地點及時間給予賣方充分通知;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風險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