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租賃公司的主要業務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融資租賃業務;
(2)吸收股東1年期以上定期存款;
(3)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4)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
(5)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
(6)同業拆借;
(7)向金融機構借款;
(8)境外外匯借款;
(9)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10)經濟咨詢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融資租賃的方式有哪些
1、直接租賃。是融資租賃的最普遍最簡單也是最主要的形式;
2、轉融資租賃。由出租人從另壹家融資租賃公司租進設備,然後轉租給承租人使用;
3、售後租回融資租賃。由設備使用方首先將自己的設備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再由租賃公司將設備出租給原設備使用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