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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營銷宣傳行為規範

對於金融營銷宣傳主體資質的要求,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從事金融或與金融相關業務的機構應當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許可的金融業務範圍內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不得開展超出業務許可範圍的金融營銷宣傳活動。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但信息發布平臺、傳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業務資質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的委托,為其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壹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第壹條金融營銷宣傳資質要求。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從事金融業務或與金融相關業務的機構(以下統稱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許可的金融業務範圍內開展金融營銷宣傳,不得開展超出業務許可範圍的金融營銷宣傳活動。金融行業屬於特許經營行業,不得無證經營或超範圍經營金融業務。金融營銷宣傳是金融經營活動的重要環節,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但信息發布平臺、傳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業務資質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的委托,為其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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