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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職務犯罪具體表現是什麽?

壹、利用 銀行貸款 實施的 職務犯罪 (1)利用職務之便,自批自貸或冒名頂替。 (2)利用求貸人的急切心理,虛設名目索賄、 受賄 。如咨詢費、信息費、手續費、酬謝費等等。 (3)虛設 銀行貸款利息 予以侵吞。 (4)截留、挪用銀行應收貸款,即故意延緩貸款償還期限而後再挪用其款,或直接截留已收回的貸款歸個人使用。 (5)違章拆借資金,搞“借雞下蛋”,中飽私囊。利用資金籌措渠道,逃避信貸規模控制與管理,大量轉移信貸資金去炒房地產、炒股票、炒外匯、辦公司等,為個人牟取暴利。 二、利用銀行儲蓄實施的職務犯罪 在儲蓄業務中,壹般容易發生以空存騙支、偷支儲戶存款、收儲不入帳等違法行為。空存騙支也稱空存實取,案犯在沒有存折的情況下,私自填制取款憑證,交出納員抵庫而取出現金;或利用近年來的微機管理儲蓄之便,虛設存款或虛增存款數額騙取存款。偷支儲戶存款是指案犯在存款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從自己經辦的存款人帳戶中擅自支取他人存款。收儲不入帳是指案犯利用職務之便在收取客戶款項開立存折或存單後,不及時將存款入帳而予以截留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三、利用銀行會計結算實施的職務犯罪 銀行會計結算領域是 貪汙 、挪用公款犯罪的高發區之壹,並且多為大案或特大案件。其常見的犯罪形式為:塗改、偽造結算憑證;偷蓋業務用章;重復使用結算憑證;塗改帳目、單據盜支單位存款;騙取聯行資金。近年來,銀行會計結算領域中壹種新的、較為嚴重的犯罪形式表現為:內外勾結, 盜竊 匯票 ,貪汙聯行資金。由於銀行匯票上可以任意填寫余額,所以盜竊銀行匯票的嚴重性更甚於盜竊銀行現金。 四、利用銀行出納工作實施的職務犯罪 出納人員利用直接掌管現金和庫款的便利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常見的有下列二種: 監守自盜。在銀行或信用社,內部員工監守自盜的方法有二:壹是直接盜用庫款,即行為人利用管庫、守庫或經手現金之便,將款項直接盜出歸己。二是“現金抽頭”,即在辦理業務時,從客戶或其他工作人員已經清點過的整捆或整把現金中零星抽出現金予以私藏。 偽造支款憑證套取現金或頂庫貪汙。犯罪分子偽造繳款單、日報表,塗改出納簿等,以此套取現金。 國家的法律 法規 也在不斷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的提高,如果出現了金融行業的從業者利用職務之便侵害和占有他人的財產,造成的後果也是非常嚴重的,當 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情節非常嚴重時,也要承當壹定的刑事責任,在這裏提醒各位要做到遵紀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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