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外匯開戶 - 金融系統反洗錢的指導原則是什麽?

金融系統反洗錢的指導原則是什麽?

中國反洗錢現狀

1.立法地位。目前,我國還沒有統壹的反洗錢立法。我國反洗錢立法的主要內容有:1997年修訂的刑法(第191條)規定了洗錢罪的罪名和法定刑,結束了對洗錢罪沒有明確規定的局面;國務院頒布實施《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有利於反洗錢;《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大額現金支付管理通知》等有關規定,個人存款人從其儲蓄賬戶中壹次性提取5萬元以上(不含5萬元)現金的,儲蓄機構櫃臺人員應當要求存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經儲蓄機構負責人審核後支付;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也規定了異常交易報告制度和客戶身份識別。

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以刑法為核心、行政法規為準繩、部門規章為規範的反洗錢法律框架。其中,新刑法是我國反洗錢領域最有效的部分,也是與國際規範聯系最緊密的部分;行政法規也對反洗錢活動做出了相應的規定;是相關部門的規定,將法律法規運用到實際的反洗錢工作中。

2.銀行反洗錢實務。中國銀行的反洗錢工作是由多種因素推動的,比如內部因素,比如銀行自身發展和應對挑戰的需要。銀行是否建立以及建立到何種程度的反洗錢機制不僅會影響銀行業務的發展,還會影響其經營風險、競爭力和社會形象。特別是中國加入WTO後,加強反洗錢工作已成為銀行增強競爭力的重要任務。對此,中資銀行有著清醒的認識,並加強了反洗錢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1997、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大額現金支付管理公告》,對基本存款賬戶的設立、現金支付、禁止公款私存、銀行卡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反洗錢活動的其他壹些配套措施也相繼出臺,如納稅申報制度、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等,為反洗錢工作的實施做了重要準備和提供了支持。5438+2002年6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設立銀行的審慎性條件包括:“(六)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可見中國人民銀行對反洗錢工作的重視。據悉,《反洗錢條例》第三稿已經修訂。特別值得壹提的是,中國人民銀行於2002年7月成立了支付交易監測辦公室和反洗錢辦公室,進壹步加強了反洗錢工作。

中國銀行。中國銀行是中國第壹家開展反洗錢工作的銀行。1998制定了《中國銀行海外機構反洗錢基本原則》,要求海外分行切實加強反洗錢工作。2001年6月,反洗錢工作委員會成立,由行長親自掛帥,下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該委員會統壹負責中國銀行反洗錢工作,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通過規範業務流程,完善反洗錢內部監管。此外,中國銀行還制定了《中國銀行反洗錢手冊》,該手冊顯示,中國銀行的反洗錢措施主要包括了解客戶及其業務、識別和處理可疑交易、保存內部交易記錄和業務憑證、加強和完善內控機制四個方面。並且,自2001起,中國銀行將反洗錢工作納入分支機構績效考核範圍。中國銀行還於2002年4月在北京召開了反洗錢與合規工作會議,並舉辦反洗錢國際論壇,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的溝通,探討如何在國際背景下應對洗錢活動。

反洗錢涉及的若幹法律問題

(A )"上遊犯罪"和反洗錢的定義。

所謂上遊犯罪,是指可以構成洗錢罪的犯罪類型,是刑法領域不可或缺的問題。它不僅影響洗錢罪的認定,也影響壹個國家的反洗錢水平。壹般認為,我國刑法規定洗錢的上遊犯罪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走私犯罪,而不同國家對上遊犯罪的規定不盡相同,比如有的只規定了從販毒中洗錢的處罰,有的只規定了某些犯罪或超過壹定危害性的犯罪的洗錢,有的對所有犯罪的洗錢都規定了處罰。筆者認為,我國洗錢罪“上遊犯罪”的規定存在以下問題:壹是是否僅限於規定的三個罪名,是否能涵蓋洗錢罪所涉及的罪名和刑罰,是否不會造成除上述罪名以外的洗錢罪;二是我國對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定義不同,會對洗錢罪的認定構成障礙;第三,如果采用三種上遊犯罪的規定,是否所有的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走私犯罪都可以構成洗錢罪;第四,現行規定是否會導致其他犯罪引發的洗錢犯罪的發生,是否會影響人們對其他洗錢行為的忽視。因為這些問題不是本文的重點,我就不做進壹步分析了。

(二)洗錢的立法模式和反洗錢實踐的選擇

本文以“了解妳的客戶”系統為例來分析:了解妳的客戶(KYC)是反洗錢領域的重要內容。筆者認為,KYC的實踐包括其法律實踐和銀行實踐。

1.法律實踐。客戶身份的認定根據不同的國情和立法選擇而有所不同。例如,根據是否建立了身份證系統,采用基於身份證的KYC系統或基於交易記錄的KYC系統。根據各國的實踐,建立KYC制度時應考慮的主要問題是:識別客戶的條件,以及如何識別客戶;對於客戶身份識別的程序性規定,各國立法實踐中有兩種立法模式:壹種是規定銀行識別客戶的各種情形;二是規定KYC的總體要求,給予金融機構更大的自由裁量權。

客戶身份識別的法律實踐。有效的KYC制度離不開法律基礎。從各國的法律法規中可以看出,KYC雖然是國家法律的關註點,但在具體規定上還是有所區別的,比如對KYC作出原則性的規定,或者作出可操作性很強的規定。下面,我們簡單介紹《金融系統反洗錢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建立的KYC體系。該守則確立了不同的方法來核實不同客戶的身份,包括本地居民客戶和跨國居民客戶。其中,本地居民客戶包括個人客戶、非面對面賬戶、本地法人客戶和其他商業賬戶客戶、法人和非法人經營活動、本地中介機構等。跨國居民客戶包括跨國居民公司客戶、跨國引進業務、信托/受托人/受益人賬戶、個人受托人和代理人。《規範》要求的客戶身份記錄必須:能夠表明身份證明的性質;就是能夠形成壹個證據或者提供詳細的如何取證和重新獲得鑒定的信息。可見,在識別客戶時,要做好客戶日後形成證據的準備,因為KYC不僅是銀行降低洗錢風險的依據,也是銀行履行法律要求的舉證責任的依據。

2.銀行的KYC實踐。以花旗銀行的KYC系統為例,該系統將KYC作為重要的反洗錢政策之壹,並表示將避免與身份不確定的自然人或法人進行交易。花旗銀行的KYC系統壹般包括:獲取客戶的基本背景信息、客戶的附加信息、特殊賬戶的信息、識別代理人的身份、使用現有的客戶信息以及建立與客戶身份識別相關的其他政策和程序。具體來說,如果認定拒絕提供所需信息或提供信息的自然人或客戶存在矛盾,且經調查該矛盾仍未解決,則為“身份無法確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在銀行內部建立* * *訪問客戶身份信息的權限,建立包含客戶信息的業務文檔,並確保業務中使用的KYC政策和程序的壹致性。

3.對我國銀行KYC制度的幾點思考?中國沒有統壹的反洗錢法,阻礙了KYC體系的建立。因此,對於我國的KYC制度,從立法的角度來說,立法機關應該與金融機構進行溝通,首先確立立法的方式,即確定是法律規定的詳細的KYC制度,還是金融機構規定的具有更大自由裁量權的KYC制度。筆者認為,在我國反洗錢工作尚處於起步階段,金融機構及其客戶對反洗錢認識還不充分的情況下,采用第壹種立法方式較為合適。但是,在確定制度框架時,為了加強制度的可行性,立法機關應與金融機構廣泛深入地交換意見。從KYC體系的具體內容來看,KYC體系的構成應參照《規範》確定。筆者認為,壹個完整的KYC體系應該包括:確立KYC體系的地位,將KYC作為反洗錢的重要內容;針對不同的客戶建立不同的識別方法;建立客戶身份識別的例外情況,比如建立不需要客戶身份識別的情況和需要加強客戶身份識別的情況。前者可以通過在組織內部共享客戶識別信息,減少重復的客戶識別,後者可以通過中介機構識別客戶;應建立客戶身份識別與反洗錢其他方面之間的關系,例如澄清KYC與交易報告和記錄保存之間的關系。此外,對不同客戶的識別還應充分考慮客戶與金融機構的良好業務關系、客戶的信用等級、客戶所屬國家是否為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確定的“黑名單”上的國家或地區等因素。

加強KYC宣傳,建立統壹的金融機構標準。雖然KYC對金融機構來說並不是壹個新概念,但如何在我行開展KYC工作已經成為銀行關註的問題,不同程度的KYC體系也給金融機構及其客戶在業務和認識上造成了困惑:銀行擔心過度KYC體系的實施會使客戶選擇其他對客戶信息要求較少的服務,而客戶對KYC的認識不足會影響其對銀行業務的理解。因此,只有加大對客戶的相關宣傳,如加強對實名登記制度意義的持久宣傳,對洗錢對銀行、國家和社會危害的宣傳,對國外普遍實施客戶身份識別的宣傳,才能使客戶積極履行KYC要求的義務;通過在法律明確規定之前建立銀行業的KYC標準,消除銀行的後顧之憂,進而對降低洗錢風險起到積極作用。同時,加強對KYC的研究,探索新業務中客戶識別的方法。由於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對客戶的身份識別提出了新的要求。例如,在“自動交易模式”和“自動支付模式”下,銀行不得不從技術、新業務研究和銀行間交流等方面積極尋求有效的識別機制,以適應形勢的變化。可見,中國反洗錢立法模式的選擇,需要在總結自身現狀的基礎上,借鑒更為先進的國際立法模式,逐步制定適應國際趨勢的有效的反洗錢法律。

  • 上一篇:今天美元對人民幣的匯率是多少?
  • 下一篇: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在黨的領導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事業取得了巨大成就.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