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開展政府績效審計是體現國家審計本質和適應民主政治發展的要求。
權力和制衡是現代民主國家政治制度的基本要素,也是建立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原則,國家審計制度符合這種現代民主社會的法治原則。國家審計制度是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質是促進政府行為的規範化,完善政府行政監督體系,提高政府透明度,從而最終促進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化進程的加快、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職能的重大調整,開展國家績效審計已成為我國的必然要求。
首先,加強政府績效審計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開展政府績效審計,即對政府的投入和產出、政府行為的效率和效果進行評價,可以滿足人民監督的需要,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其次,開展政府績效審計有助於提高政府績效。績效評估有助於政府管理目標的差異化和資源的合理配置,促進政府部門形成強烈的績效意識,使提高績效的努力貫穿於行政活動的各個方面,這將從根本上促進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有效實現國家審計的目標。同時,開展政府績效審計有利於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有利於廣大群眾了解、監督和參與政府的工作,有利於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從而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
相應地,國家財政審計作為國家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應該把財政管理績效審計作為今後工作的取向,這既體現了國家審計的本質要求,也適應了我國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開展財政管理績效審計是加強宏觀財政監督、完善財政監督體系的迫切要求。
從轉軌國家的歷史經驗來看,加強金融監管,首先要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加強監管部門的腐敗預防。
目前,由於監管法律制度不完善,監管行為比較隨意。同時,執行監管機構缺乏監管也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和尋租行為。金融監管本身就是維護市場的正常運轉。如果在這個關鍵環節發生腐敗,不僅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會扭曲,配置效率會大打折扣,而且金融監管部門的權威和聲譽也會因為沒有維護公平競爭的原則而受損,最終會破壞整個信用體系,造成金融市場秩序混亂,危害國家金融安全,甚至導致社會動蕩。
開展財政管理績效審計,是從審計監督的角度對政府財政監督部門進行重新監督,從而完善財政監督體系,規範監督主體的行為。壹方面,通過對監管運作的合規性、科學性、有效性的監督評估,不斷完善監管體系和監管功能。只有監管資源得到優化,監管運作才能高效,監管績效才能良好。另壹方面,通過檢查和向相關利益方提供履行金融監管責任的信息,可以促進被監管政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改進工作,更好地履行金融監管和經濟責任。重點是關註金融監管的目標和結果,評價金融監管與金融體系運行的關系,倡導和推動形成全新的、以結果為導向的監管理念。
(三)開展績效審計是為了充分發揮國家財政審計職能,搶占財政監管制高點。
根據憲法規定,我國實行的國家審計監督制度屬於最高有效的監督形式,國家財政審計作為國家審計監督制度的重要範疇,也應該是最高有效的監督形式。但在實踐中,國家財務審計往往與政府財務監管部門的財務監管、財稅部門的財務檢查,甚至其他壹些常規的經濟檢查相混淆或等同。主要原因是國家財政審計的職能定位不準確,主要表現為:
首先是“龍治水,重復監管”。由於國家財政審計與其他財政監管部門之間缺乏明確的權責界定和嚴格的職能定位,這些部門往往利用各自的行政監管權力,自行其是,開展無休止的短期體育檢查,實施招搖的監管措施。這就必然會出現“以龍治水”的局面。
二是國家金融審計有“越俎代庖”之嫌,導致“監管誤區”和“監管盲區”並存。壹方面,國家金融審計與其他金融專業監督機構壹樣,直接關註壹些大型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而缺乏對經營效率和經營管理的深入分析、評價和比較研究。另壹方面,國家金融審計很少對中小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各類基金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審計,更不用說重新對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監督。
回顧這些年,國家財政審計基本上是按照政府的要求查處問題,缺乏從財政整體運行情況來揭露問題。從審計覆蓋面和深度來看,也難以達到防範和化解整體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目標。重復監管必然導致“過度監管”和“監管真空”並存,不僅不能觸及金融企業不完善的治理結構,還會影響金融企業正常的內部管理,導致金融監管理念扭曲、監管效率低下、監管資源流失和浪費。
為了擺脫這壹困境,需要明確界定國家財政審計的職能,將這壹職能界定為財政管理績效審計的目標,不僅賦予了財政審計全新的內涵,也為財政審計開辟了更加廣闊的天地。
壹方面,通過對金融決策部門和監管機構的重新監管,可以更好地發揮國家審計在金融監管領域的作用,促進被監管的政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改進工作,更好地履行金融監管中的經濟責任。這不僅可以解決現有財政審計疲於應付的局面,更重要的是,通過重點實施財政管理績效審計,可以大大提升財政審計的地位,使國家財政審計進壹步搶占財政監管的制高點。
另壹方面,國家金融審計等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進行分級監管,可以形成分工明確、層次分明的完善監管體系,有助於規範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行為,也有助於各級監管機構充分履行職責,從而促進監管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監管方式的創新發展,充分發揮監管資源的效能, 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從而有效避免職責不清、重復檢查、浪費社會資源等弊端。
再者,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經營業績進行審計,有助於拓寬金融審計的範圍,即改變以往只審計國有金融機構的做法(即改變國家金融審計的對象只限於所有權或產權的做法),對包括外資、民營企業、股份公司在內的所有金融機構進行審計。通過加強對金融政策的制定、執行和監管效果的檢查和評估,達到對金融運行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監管的目的,有效防範金融風險。
(四)金融監管環境的成熟也為國家金融審計的重新定位提供了可能。
從國家金融審計的外部環境看,金融監管體系日臻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逐步深化,國外績效審計蓬勃發展。這些都將使國家金融審計在中國的重新定位成為可能。
1.日益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為國家金融審計的重新定位創造了條件。積極防禦和化解金融風險,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加強金融業監督管理,健全金融監督管理體系,壹直是我國金融業努力的方向。三家專業金融監管機構的成立,標誌著我國逐步完善了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同時,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加強,為國家金融審計的重新定位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國家金融審計將有條件和精力將重點從以前的真實性審計和差錯審計逐步轉向績效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