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金融商品的轉讓,以賣價減去買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金額。
金融商品轉移的正負差額,按照損益平衡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抵銷後出現負差的,可以結轉到下壹納稅期間,以抵銷下壹期間所轉移金融商品的銷售額,但年末仍有負差的,不得結轉到下壹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進價可以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並在選定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對金融商品的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票。
銷項稅額=(轉讓價-進價)÷(1+6%)×6%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只有在金融商品買入後賣出的情況下,才需要征收增值稅。
企業獲取股權的方式有三種,壹種是新公司成立時的認繳,壹種是對已成立的公司增資認繳;三是由受讓方通過股權轉讓方式取得,只有第三種方式屬於購買方式。此外,企業在上市前取得的股權不屬於證券,不作為金融商品對待,因此不應對所有解禁的原始股征收增值稅。企業在參與上市公司再融資時通過認購(增資)取得的股票,雖然屬於金融商品範疇,但由於是通過增資而非購買取得的,因此不應納入征收範圍。企業只需在二級市場購買的股份再轉讓時繳納增值稅。目前,個人轉讓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稅。
在營改增之前,各地有不同的做法。大部分地方對原始股轉讓和定增股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少數地方要求在未解禁的情況下征收營業稅,並以上市公司IPO發行價作為收購價格。這缺乏政策基礎。
此外,關於增值稅的計稅依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交易的營業額為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格減去買入價格後的余額。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以股票和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和債券的股息收入減去差額確定購買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債券交易營業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0號,2014)進壹步明確:“金融企業從事債券交易,以債券的賣出價格減去買入價格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格以買入價格減去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改增後,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的利息收入按貸款服務征稅,說明金融商品持有期間的利息不再從進價中扣除。由此可以推斷,股票的購買價格不應扣除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即企業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不征收增值稅。
理財產品屬於金融商品。如果允許理財產品在二級市場流通,應按金融商品轉讓征收增值稅。另壹方面,如果理財產品不能在二級市場流通,只能到期贖回,則不能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征收增值稅,取得的收益應區別對待。理財產品能夠獲得固定或保證收益的,應按貸款服務作為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稅。理財收益不固定、不保本的,不征收增值稅。
關於金融商品轉讓的征收範圍和計稅依據,營改增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應該會出臺新的文件,請隨時關註,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