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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轉讓所得稅賬務處理方式

金融商品轉讓所得稅賬務處理方式

1、稅收政策規定

《營改增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壹條第三款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以結轉下壹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壹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二十壹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關於對應納稅額、銷項稅額以及銷售額的有關規定,壹般納稅人金融商品轉讓的銷售額可以按照下面公式計算: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賣出價扣除買入價的余額÷(1+6%)

=(賣出價-買入價)÷(1+6%)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賣出價-買入價)÷(1+6%)×6%

2、賬務處理規定

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來賬務處理.

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

借:投資收益等科目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投資收益等科目

交納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則:

借:投資收益等科目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如何計算營業額?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金融商品轉讓所得稅賬務處理方式如上,對企業金融商品轉讓後的稅務、賬務處理的內容,財務還不懂的話可以多參考本文介紹的做法.另外,在稅務上政策並不是固定,它可能會發生變化,財務人員也要及時了解金融商品轉讓在所得稅上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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