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提交“外匯存款準備金交存憑證”(格式附後)。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審查合格後,上述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辦理劃款手續。
(二)交通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興業銀行、恒豐銀行、浙商銀行向其法人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提交“外匯存款準備金交存憑證”。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審查合格後,上述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辦理劃款手續。
(三)省會(首府)城市(含直轄市,以下簡稱省會城市)、深圳市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外資金融機構,由其法人機構(或外國銀行各分行)向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提交“外匯存款準備金交存憑證”。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營業部門審查合格後,上述金融機構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辦理劃款手續。
(四)非省會城市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外資金融機構,由其法人機構(或外國銀行各分行)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支行提交“外匯存款準備金交存憑證”。中國人民銀行支行營業部門審查合格後,上述金融機構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或省會城市中心支行)辦理劃款手續。
(五)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負責辦理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在北京的外資金融機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和財務公司的外匯準備金存款,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行(重慶營業管理部或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收繳的外匯準備金存款的調增(減)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分行(重慶營業管理部或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負責辦理轄區內外資金融機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的外匯存款準備金調增(減)工作。
(六)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或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應在所在地中國銀行開立外匯準備金存款專用賬戶。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重慶營業管理部或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應在每月20日前將收繳的外匯準備金存款劃到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在中國銀行開立的外匯準備金存款專用賬戶。
如有退交,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在當月10日前(如遇長假,推遲2個工作日)將外匯準備金存款劃到中國人民銀行分行(重慶營業管理部或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在中國銀行開立的外匯準備金存款專用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