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中資商業銀行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外匯儲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罰;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罰。中資財務公司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外匯存款準備金,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外資金融機構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外匯存款準備金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對於主動及時糾正上述違法行為的金融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
(壹)發現金融機構違反規定的違法行為,未及時采取糾正和處罰措施的;
(二)擅自挪用金融機構外匯存款準備金的。
(三)超越審批權限,擅自批準金融機構動用外匯存款準備金的;
(四)對金融機構使用外匯存款準備金監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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