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金融機構應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並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可疑交易報告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在大額交易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總部指定機構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未設總部或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擴展信息第十條金融機構不得報告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大額交易,如果未發現可疑交易:
(1)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支取或轉存,而是將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連續存入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賬戶名下的另壹個賬戶。活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戶名下的另壹個賬戶中轉為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轉換為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戶名下的另壹賬戶的活期存款。
(2)自然人外匯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之間的轉換。
(3)交易壹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政協機關、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但不包括其下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在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互換交易。
(9)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更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情形。
《沐陽農村商業銀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第3號[2016])